已备案的境外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可以作为境外投资路径。
如果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的作为路径的平台公司需要具备开展具体经营业务的功能,那么必须先办理终止备案。
此外,如果已经利用境外企业作为路径开展投资,企业在办理该境外企业的变更手续时,应理顺投资路径,明确投资的最终目的地,并为每个最终目的地企业换发新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同时旧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需要交回并作废。
因此,如果已备案的境外投资企业要作为投资路径,需要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备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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