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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落地政策获进一步明确

作者:admin日期:2023-07-21 12: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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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落地政策。

《通知》明确,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由珠三角九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人才目录,并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对于申报人的基本条件,《通知》进一步明确:(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二)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三)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四)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各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

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在各市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市科技部门是高端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机构,财政部门统筹组织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开展审核和发放工作。申请可以由申报人本人或授权用人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鼓励用人单位申请。

《通知》自2023年6月2日起执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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