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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而实施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特别安排将于2024年1月1日终止

作者:admin日期:2023-07-17 14:49:24

一般而言,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人士在递交申请和领取相关延长逗留期限的「电子签证」(或旧式的标签)时均须身在香港。因应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自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起容许身在香港以外地方而未能适时回港的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办理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有关特别安排将于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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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以前,根据下列入境政策/计划来港但现时身处香港以外地方而其逗留期限即将届满(一般为四星期内)的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仍可按上述特别安排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惟有关申请须于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以前递交至入境处:

一、一般就业政策(包括就业及企业家来港投资);

二、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三、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四、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五、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

六、科技人才入境计划;

七、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八、以受养人身份居留;

九、修读全日制课程的学生。

合资格申请人可经网上,或透过其在港的保证人/获授权代表按照现行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流程(包括填妥相关申请表格(注一)和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递交申请。如申请人仍然符合相关入境政策/计划的资格准则,并获信纳其情况是早前在港居留的延续,入境处会考虑批准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获批的申请人于缴费后可下载延长逗留期限的「电子签证」。

非永久性居民需注意,获批准延长逗留期限并不意味或代表入境处承认该人士符合《入境条例》(第115章)下有关取得香港居留权的通常居住要求。即使他们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获批准,入境处会在其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时作出审核,以核实有关人士是否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的要求以取得香港居留权。

由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必须身在香港的规定将会全面恢復。于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或以后递交至入境处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有关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和领取相关延长逗留期限的「电子签证」时均须身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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