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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这些情况你注意了吗?

作者:admin日期:2021-03-04 16:31:00


情况一


问:A贸易公司委托张某销售一批空调,双方签订相关合同,约定了按照空调售价的一定比例向张某支付佣金,张某作为个人无法开具发票,该公司能将该笔费用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A贸易公司支付给张某的劳务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张某无法自行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张某应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A贸易公司凭张某向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情况二


问:王某为B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获得劳务报酬3000元,王某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是否应在代开发票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自然人王某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B公司)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情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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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四


问:D公司找单位外个人李某提供同一项目的演出服务,一个月内共提供了3次,每次报酬都是700元,D公司在支付劳务报酬时是否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D公司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所以,如果在同一个月内,针对同一个项目连续产生的劳务费用,应该合并在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D公司要将这个项目在这一个月内支付的3次劳务报酬合并申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00×3-800)×20%=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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