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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申请须知

作者:admin日期:2024-07-12 10: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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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以下简称非中国籍港澳永久性居民),因投资、探亲、旅游、研讨、交流等短期入境事由来往内地,可以申请办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以下简称通行证)。

二、非中国籍港澳永久性居民首次办理通行证,应当在香港或者澳门,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香港中旅集团、澳门中国旅行社递交申请。通行证到期、损毁、遗失,或者持证人身份信息变更的,可以向香港中旅集团、澳门中国旅行社,或者内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换发、补发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办理。

三、非中国籍港澳永久性居民申请通行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填写完整、准确且粘贴申请人近照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申请表》;

(二)有效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未满11周岁未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的非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载明其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索取资料申请〉通知书》。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监护人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监护关系证明;

(三)有效普通护照(中国政府不承认的证件除外),证件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

(四)国籍证明文件,包括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包含国籍信息的《〈索取资料申请〉通知书》、澳门身份证明局签发的包含国籍信息的《个人资料证明书》,国籍证明文件签发时间应当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

(五)确有必要的其他申请材料。

受理、审批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护。

四、通行证受理、审批签发时限为20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当前往受理窗口领取通行证,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领取。

五、持证人在通行证5年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来往内地,每次停留不超过90日,停留期间应当依法登记住宿。

六、持证人在内地申请换发、补发通行证的,可以凭受理回执原件在内地合法停留,也可以申办一次性出境证件出境后,向香港中旅集团、澳门中国旅行社递交申请换发、补发通行证。持证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入境后需要停留超过90日的,应当向停留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延长停留期,延期最长不超过90日。

七、通行证持证人丧失非中国籍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情形的,主管部门将依法注销或者宣布作废所持通行证。

八、通行证持证人护照号码、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通行证申请受理机构申报。

九、通行证有效期5年,收费标准为在港澳地区首次申请260元港币,在内地换发、补发23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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